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诉书(再审成功并胜诉)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10:44) 点击:162 |
案外人申请再审申诉书(再审成功并胜诉) 申诉人:李YF,女,70岁,朝鲜族,住TH市江东花园,退休。 被申诉人:田YH,女,1972年4月16日生,朝鲜族,住址同上。系TH市幼儿园教师 被申诉人:陈DH,汉族,1973年3月23日生,系TH市司法局劳教所干部,住址同上。 申诉事项 请求法院依照事实和证据对TH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予以再审并撤销该项判决。确认位于TH市东昌江东花园小区15号楼1栋602室房屋归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共同所有,其增殖价值8万元由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田YH是母女关系,田YH与陈DH原系夫妻关系。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长期共同生活。2003年11月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TH 市江东花园15号楼1单元602号房产,2003年11月6日申诉人交给田YH4万元,2004年1月7日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共同写了一份房款证明,对申诉人出资5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2004年,共同购买的房产交付使用后,申诉人又交给田YH1万元,实际出资已经达到房款证明中的5万元。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迁入该房居住一直至今。在共同居住期间,二被申诉人对该房产属于申诉人与其共同所有从无异议。 2008年二被申诉人因感情分裂在申诉人不知情时发生了离婚诉讼,在二被申诉人离婚诉讼期间,竟然隐瞒申诉人是房产共有人的事实,对申诉人与其共同所有的房产主张按夫妻财产分割。东昌区法院和TH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已经查明二被申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房款证明显示的是共同出资,竟然将申诉人对房产的投资按债务处理,将申诉人享有共有权房产判决为二被申诉人所有,致使申诉人的房产共有权和房产增殖受益权受到损害。 二被申诉人的离婚诉讼二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诉人发现自己对房产的共有权和增殖受益权受到损害,即向东昌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在诉讼期间,申诉人得知应该先向法院申请撤销TH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通过东昌区法院再审撤销同样内容的判决后,才可以主张共有权。为此,申诉人现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TH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予以审查,并撤销该错误判决。由TH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09年7月24日 申请再审证据 证据名称:房款证明 证据来源:系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共同书写签字确认 证明事项:位于TH市江东花园小区15号楼1栋602室住宅系申诉人与田YH、陈DH共同出资购买,首付房款申诉人出资4万元,占首付房款50%,二被申诉人共同出资首付款的50%。同时双方约定,交房时申诉人再出资1万元。 该证据证明:二被申诉人离婚时分割的房产及受益的增殖房款,属于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共同所有。原审法院将共同共有房产确认为二被申诉人共有,侵犯了申诉人对房产的共有权和增殖房款的受益权。原审错误,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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